中国纪检报告:严查公职人员高利贷

日期:2023-07-09 17:28:13 / 人气:1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统计局原党组书记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涉嫌高利贷。从近几年的报道来看,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兴龙,云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河南巩义市原副市长杨宏伟等都涉及此类问题。利用职权或公职身份高息放贷牟利的问题,引起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放贷罪是指以放贷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而是借给他人获取利息差额,不仅不诚信,而且扰乱国家信贷资金分配和利率管理秩序,规避信贷审批监管,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浙江省江山市监委委员毛江平说。记者注意到,高息放贷的主体是借款人,这意味着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高息放贷的主体。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案件管理室主任罗佛生认为,对公职人员实施高息放贷尤其需要警惕。高息借贷使用信贷资金。罗佛生告诉记者,公职人员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用于高息贷款,与其公职人员身份不无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侵犯其职务廉洁性的问题,而非单纯的公民个人的不当行为。此外,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没有资金需求的管理客户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也可能涉嫌索贿或者受贿。根据高息放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党员和政府官员以高利率放贷。即使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违纪违法成本不高。为什么还有公职人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受访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公职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影响为其提供了便利。有的利用公职人员身份,为获取信贷资金牟利提供便利。毛江平分析,公职人员在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优势,造成了少部分人开动脑筋,甚至铤而走险,想尽办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将这些资金贷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有些人利用他们的地位从别人那里偷东西。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作为该行行长首先结识了各种有资源、有资金需求的人,为高息放贷“撒网”。后来和别人商量,在自己的支行申请贷款,按年化收益15%放贷。此后,他利用职务之便,推动银行贷款审批流程“一路绿灯”,对伪造的贷款材料视而不见,将获得的贷款成功转贷,获取高额利润。“解鹏与他人勾结,利用职权发放高息贷款,获利71万元,暴露了这些公职人员的监管漏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普薛飞说。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第十一纪检监察组组长王俊能注意到,高息借贷出现了主观转化。例如,该市某局公职人员赵应其朋友周的要求申请信用贷款。贷款成功后借给周某一段时间,赵某和周某没有明确约定接受高额回报。此时赵主观上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在此之后,赵又开始接受他借给周后的高额利息回报。两人当即就这种高利借贷模式达成共识,赵有了主观改造。”此外,不少纪检监察干部提到了监督的缺失。其中,既有行为人重复转移资金规避监管,又有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未完全打通,无法实现全覆盖监管。对公职人员高息借贷行为的防控不可能一蹴而就。应从压实责任、严格监管、警示教育入手,共同编织防控网。五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压实相关行业部门的职责。“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为公职人员进行授信的监管,监督金融机构履行责任,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从源头上消除高息贷款的资金来源。“浙江省江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与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监督合力,严把公职人员贷款“入口”和“出口”,严格贷款用途审查,加强贷款资金去向和使用的动态控制和全周期监管,筑牢防范高息贷款的“防火墙”。结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加强了对失信公职人员的通报和查处,对是否存在高息放贷、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问题进行调查。江苏省无锡市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高息转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推动制定完善党员干部相关行为规范,将高息转贷列为“不得”行为之一,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和家访制度,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预防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在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方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自觉认清高息借贷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起到了通报一个案例、警示一群、教育一群的效果。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严查公职人员高利放贷

作者:风暴注册登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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